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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停止犯罪的“主动性”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标准

————白某某、肖某某绑架案

裁判规则

  是否具有停止犯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白某某、肖某某绑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肖某某犯绑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白某某、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中止,坦白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社会危害,建议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预备,属于从犯,能够坦白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减轻处罚。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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