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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联系被害人的过程中,误以为被被害人发现了真相,事情败露,停止犯罪的,属于犯罪预备

————白某某、肖某某绑架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进行犯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白某某、肖某某绑架案
  【关键词】绑架罪 犯罪未完成形态 着手 强行借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肖某某犯绑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白某某、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中止,坦白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社会危害,建议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预备,属于从犯,能够坦白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减轻处罚。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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