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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售房单位返还维修基金

————江苏省南通市新海通花园锦绣苑业主委员会诉新海通有限公司返还维修基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省南通市新海通花园锦绣苑业主委员会诉新海通有限公司返还维修基金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00年新海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通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濠南路开发建设锦绣苑公寓,同年10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该楼盘。2003年7月30日,经南通市房产管理局登记成立南通市新海通花园锦绣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苑业主委员会)。2004年4月18日,因锦绣苑小区没有在银行专用账户上缴存维修基金,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锦绣苑业主发出致全体业主书,要求小区业主按不带电梯多层住宅30元/M2、带电梯住宅45元/M2标准缴纳维修基金。2005年4月30日,锦绣苑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为解决小区住房维修基金问题,准备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小区超过2/3业主在公告上签名认可。2005年7月13日,锦绣苑业主委员会诉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要求新海通公司返还锦绣苑小区维修基金480059.40元,并按年利率2.7%支付自锦绣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两年的利息25923.20元。
  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期间,经物价部门核价的南通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包含维修基金,2002年5月1日以后维修基金从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分离,实行价外定额征收。锦绣苑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核价,购房者与新海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没有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新海通公司当时在濠南路北开发建设的新海通花园小区,购房者与新海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亦没有维修基金缴交约定,新海通花园小区24幢、25幢、26幢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南通市物价局审核,房价中包括维修基金。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决:新海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锦绣苑小区维修基金480059.40元、利息19982.47元(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98%、2.25%分段从2003年8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31日),合计人民币500041.87元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指定账户交锦绣苑业主委员会管理。
  新海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1.锦绣苑业主委员会无权向开发商提起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维修基金返还的民事诉讼。2.一审判决直接依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认定锦绣苑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包含维修基金,并判决上诉人返还系错误判决。
  判决理由
  南通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锦绣苑业主委员会可否对新海通公司提起维修基金返还之诉?二、锦绣苑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是否包含维修基金?该基金新海通公司应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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