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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所作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应满足其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李某某、郑某某诉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品房宣传资料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李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二原告所购置的暂定名为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三期(A区,乐享城)45幢101室修设步行道;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因其设置配电房致二原告所购房屋贬损的损失,暂定为4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二项诉请,并明确第三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因未设置步行道及其销售人员不实承诺(花园小区内最大)应承担违约金,暂计算为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二原告为购买改善型住房,到多个售楼处咨询、考察。原告郑某某基于被告提供的公示图及其工作人员承诺步行道通至所购房屋、小区最大花园、所购房屋周围无其他影响居住的设施,从而认购了案涉房产。2018年3月3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20年6月,二原告在“业主开放日”到所购的房屋查看,发现与签订合同之初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不符,故向被告提出异议。2020年9月26日左右,二原告收到《收楼通知书》,同年10月1日,二原告到所购的房屋现场查看,案涉房产没有修设步行道,且在距二原告所购房屋6米处建有一800KVA的配电房,随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

    2.沙盘截图,用以证明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有违约行为的事实;

    3.不利因素告知,用以证明被告和其他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26页告知了不利因素,但与二原告签订的合同中未告知的事实;

    4.付款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事实;

    5.录音,用以证明被告认可交付的所购房屋与约定不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事实。

    被告万年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主张修设的步行道位于小区公共绿地内,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部分。原告尚未办理收房,甚至还不是案涉小区的业主,无法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告也没有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无法代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来提起诉讼,本案本项诉请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要求的步行道,并非法定或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内容。从“报规图”、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步行道均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交付内容。3.被告在销售现场公示了项目不利因素,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知晓并接受,且无实际损失发生,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此外,被告已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至今未根据被告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已违约,被告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步行道并非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被告对于项目不利因素也已尽合理提示义务,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修建步行道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万年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销售现场展示图,用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案涉楼盘时在销售现场已展示项目的不利因素,案涉房屋东侧有配电房的事实;

    2.沙盘提示语,用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楼盘时在销售现场已告知原告等所有购房者沙盘与实景存在差异的事实;

    3.小区平面图、小区规划图、竣工备案证明书,用以证明被告实际交付与规划报批一致,案涉房屋周边并没有原告要求的步行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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