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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公司分立转移的房产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宁波博仑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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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宁波博仑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宁波博仑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仑渔港公司)。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电实业公司)。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仑公司)。
2003年12月21日和2004年8月17日,北电实业公司分别取得位于北仑区新矸镇明州西路9号的原北仑电力监控中心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房屋所有权。2004年3月30日,宁波金海豚大酒店有限公司(2006年9月变更名称为博仑渔港公司)与被告北电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北电实业公司将其所有的北仑电力监控中心房产,整体出租给原告,作酒店、综合娱乐等商业经营场地;并约定北电实业公司出租该约15亩整体土地及该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给原告使用,原告充分享有使用权,租赁时间为2004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2008年9月10日,原北电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原公司派生分立为两个公司,即北电实业公司(存续公司)和明仑公司,原有股东和投资比例不变,并进行了资产分离。北电实业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经核准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明仑公司于同日成立。本案涉案房产划分给明仑公司。2009年2月20日,明仑公司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3月15日,明仑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资产转移登记过程中,明仑公司以公司分立资产转移为由向财政机关申请免税,财政机关均同意依照公司分立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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