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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名义对售房单位提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返还之诉

————新海通花园锦锈苑业主委员会诉新海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新海通花园锦锈苑业主委员会诉新海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5)崇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文书编号:(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9日裁判日期:2006年1月9日
  【案情】
  原告:南通市新海通花园锦绣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苑业主委员会)。
  被告:新海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通公司)。
  2000年新海通公司开发建设锦绣苑公寓,并于同年10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该楼盘。2003年经房管局登记成立锦绣苑业主委员会。2004年4月18日,因小区没有在银行专有帐户上缴存维修基金,新海通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全体业主缴纳。2005年4月30日,锦绣苑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为解决小区住房维修基金问题,准备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小区超过2/3业主在公告上签名认可。2005年7月13日,锦绣苑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新海通公司返还锦绣苑小区维修基金480059.40元,并按年利率2.7%支付自锦绣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两年的利息25923.20元。
  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期间,经物价部门核价的南通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包含维修基金,2002年5月1日以后维修基金从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分离,实行价外定额征收。锦绣苑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核价,购房者与新海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没有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新海通公司当时在濠南路北开发建设的新海通花园小区,购房者与新海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亦没有维修基金缴交约定,新海通花园小区24幢、25幢、26幢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南通市物价局审核,房价中包括维修基金。
  【审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锦绣苑业主委员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经小区2/3以上业主同意,对与开发建设单位间维修基金纠纷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1998年《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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