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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

————姚某某、陈某某制造毒品案

裁判规则

  以蒸馏等物理方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某、陈某某制造毒品案


■案情


2008年2月中旬,姚某某、陈某某曾两次在上海市耀华路421弄41号102室内,利用蒸馏等方法,将事先购得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白色晶体。后因两人提炼出的白色晶体纯度不高,姚某某遂指使陈某某前往云南学习提炼技术并再次购得用于提炼的液体。同年2月23日,两人在同一地点再次用蒸馏等方法提炼出白色晶体,并将部分提炼好的晶体带回至姚某某住处。次日,侦查人员在上述两处查获大量白色晶体和透明液体。经鉴定,查获的净重402.25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22.07克含量为67.3%,117.97克含量为3.7%,162.21克含量为3.4%;净重830.61克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7%。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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