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已被网上追逃的其他罪行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量

————徐某某运输毒品、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某运输毒品、危险驾驶一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某某。
  2005年7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受曹某某(已判刑)指使,与何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海市汶水路某货运公司领取收件人为徐某某的装有毒品的包裹。之后当徐、何二人行至杨浦区双辽路某小区时,徐因怀疑被公安人员跟踪,即将包裹内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交给何某某后逃匿。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何某某后,从其携带的塑料袋中缴获含量为78.5%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13.68克、含量为0.92%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26.60克以及氯胺酮249.88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628.53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