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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域外毒品犯罪刑事处罚后又在我国犯毒品犯罪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吴某走私毒品案

裁判规则

  我国公民在域外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走私毒品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吴某。

  1998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曾因走私毒品海洛因,被澳大利亚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于2004年4月29日释放。后吴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指使陈某某(已判刑)或通过陈某某找人至巴西走私毒品入境。2011年10月,吴指使陈某某(已判刑)找人到巴西走私毒品入境,并让陈安排人接机。陈遂找到卢某某(已判刑)去巴西走私毒品,罗某某(已判刑)去上海浦东机场接机,吴订好上海至巴西的往返机票后通过陈交与卢。2011年10月18日,卢某某携带毒品乘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罗某某于当日从深圳赶来接机,卢、罗两人在机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海关关员从卢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10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净重5987.66克,含量为81.01%。2012年9月5日,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吴某试图出境时将其抓捕归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非法携带毒品可卡因5987.66克入境,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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