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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无论是否营利均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食品卫生涉及公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6年11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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