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6年11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
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十条和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条第三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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