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世海食品厂不服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准产证案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世海食品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原告杨浦区世海食品厂于1993年10月18日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获准可以生产广式月饼。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9月5日至原告单位进行有关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原告生产的广式月饼为不合格产品。被告责令原告停产整顿。同年9月11日又对原告进行检查,结果仍为不合格,被告即按规定撤销原告的月饼准产证并当场收回准产证,并限原告一周内将准产证副本交还被告。被告于次日作出撤销原告月饼准产证的书面决定。因原告未将准产证副本交回被告,被告于同年9月17日、19日通过东方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公布撤销原告月饼准产证的决定。原告不服,于199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浦区世海食品厂诉称:其生产的月饼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被告以原告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为由撤销原告的准产证,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被告通过东方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公告公布该撤销准产证决定,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对该行政决定予以维持。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作为市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市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取得月饼准产证的企业在准产证有效期内进行检查、监督,并行使行政职能作出处罚决定。根据《
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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