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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局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企业做出撤销准产证的行政行为有效

————上海市杨浦区世海食品厂不服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准产证案

裁判规则

  技术监督局依法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世海食品厂不服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准产证案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世海食品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原告杨浦区世海食品厂于1993年10月18日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获准可以生产广式月饼。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9月5日至原告单位进行有关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原告生产的广式月饼为不合格产品。被告责令原告停产整顿。同年9月11日又对原告进行检查,结果仍为不合格,被告即按规定撤销原告的月饼准产证并当场收回准产证,并限原告一周内将准产证副本交还被告。被告于次日作出撤销原告月饼准产证的书面决定。因原告未将准产证副本交回被告,被告于同年9月17日、19日通过东方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公布撤销原告月饼准产证的决定。原告不服,于199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浦区世海食品厂诉称:其生产的月饼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被告以原告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为由撤销原告的准产证,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被告通过东方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公告公布该撤销准产证决定,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对该行政决定予以维持。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作为市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市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取得月饼准产证的企业在准产证有效期内进行检查、监督,并行使行政职能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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