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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承包军车、身穿军绿色服装不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丁某某不服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裁判规则

  承包军车并非是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丁某某不服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 情


  原告:丁某某,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农民,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沙滩园村人。


  被告:山西省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富林,主任。


  1997年4月22日,丁某某与司机驾驶刘保生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四四七工厂的壬22-8721号解放牌汽车,身穿军绿色服装去山西运煤时,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扣押,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刑事拘留。1997年5月11日,山西省晋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泽劳教字(1997)125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丁某某假冒军人、军车来山西非法运输煤炭,并十余次强行闯越煤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和山西省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1993)晋公字(法)166号文件《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劳动教养两年。丁某某仍不服,申请复议。同年7月23日,该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1997)晋市劳复决定第30号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以同一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劳动教养决定。丁某某不服,诉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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