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甲曼实验学校诉山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甲曼实验学校(检查甲学校)因民政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3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焦作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山阳区民政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甲学校颁发焦山民证字第010074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告甲学校2016年、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山阳区民政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山民罚[2018]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张贴在原告登记证书登记的住所地门口;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山民罚听告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张贴在上述地址门口,于2018年6月25日送达给原告甲学校原职工赵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山民罚[2018]第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学校在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其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
十条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甲学校作出撤销登记处罚,于当日将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告张贴在上述地址门口。另查明,赵某某是甲学校员工,至今在甲学校登记住所地的焦作市山阳区乙外国语学校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学校2016年、2017年度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事实存在,该情形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撤销登记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原告甲学校诉称的被告山阳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经查,被告在作出该处罚前,已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享有的相关权利,通过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的形式,在原告工作人员办公地址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在原告登记证书登记的住所地门口张贴和委托原告原单位员工送达,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被告的行为不违反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故原告所主张的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山阳区民政局的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甲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甲实验学校负担。
上诉人甲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3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山民字民罚〔2018〕第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甲学校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第一,一审认定赵某某是上诉人甲学校员工,严重错误。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就充分证明了赵某某不是上诉人的员工,而是抢占上诉人学校财产第三人的恶势力集团成员,且将该违法签收文件认定是上诉人甲学校收到的,那么就是严重的违法和恶意串通。掩盖了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山民字民罚〔2018〕第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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