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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财物保管人将保管物骗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李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犯罪人当着摩托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诈骗案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6岁(1980年8月25日生),河南省焦作市人,原系焦作市陶瓷一厂工人,住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启心村。1997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7年4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焦作市中站娱乐城洗澡后,在该娱乐城锅炉房附近闲转。锅炉房当班工人雍松文问他干啥,他谎称自己是前面厨房的工人。两人在交谈中,李某某提出要骑停放在锅炉房前的一辆幸福牌90型红色两轮摩托车(牌号为豫H-C6275)。雍松文说,车不是我的,是新富(指前一班锅炉工张新富)的,人家不在,我不当家。接着两人继续闲谈。尔后,李某某掏出随身所带的摩托车钥匙,捅开了该车的点火开关并将车发动,再一次提出要骑该车,雍仍不让他骑,李某某便离去。过了十几分钟,李某某又回来找雍松文,雍问他为啥没走,李谎称一会儿就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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