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因(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1992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肝素纳”的售货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医药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素纳”(精品),其中1993年1-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肝素纳”价格为950美元,共计142.5万美元;1993年7月至12月供货待定。有关质量问题,由华甲公司认可后指定安徽医药公司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医药公司按时向华甲公司提供了“肝素纳”,而华甲公司却拖欠货款人民币162.5万元、美金313576.16元迟迟不予返还。其间,双方曾分别于1993年3月13日、5月13日达成还款协议,其中约定:
华甲公司如不能于1993年7月30日前清偿欠款,愿以其在国内投资的厂房或房地产抵押。但华甲公司仅还款7万美元,其余欠款未还。安徽医药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于1994年2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甲公司返还所欠货款人民币本息1849737.50元,美元本息259190.16美元,赔偿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4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安徽医药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依法查封了华甲公司在深圳投资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1号工业厂房。1994年9月15日,经合肥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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