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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其不准出境

————安徽省医保公司因(香港)华甲公司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裁判规则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徽省医保公司因(香港)华甲公司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罗伊·狄·麦克布赖德,董事长,美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因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医保公司与华甲公司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出口肝素纳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医保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毒纳精品,其中1993年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出口价格950美元,共计142.5万美元,其余肝素纳供货时间待定。(二)医保公司在国内购买的肝素纳,其生产厂家必须得到华甲公司认可或者购买由华甲公司指定的国内厂家产品。合同签订后,医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先后两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共计货款313576.16美元,人民币162.5万元,华甲公司未付。在此之后至诉讼之前,双方虽多次达成付款协议,华甲公司仅付7万美元,其余货款始终未付。因此,医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华甲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医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依法查封了华甲公司在深圳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号工业厂房。


  审理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字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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