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对合作作品署名顺序无约定的,署名顺序先后不构成对著作权侵害

————周某某诉董某某擅自更改合作作品作者署名顺序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诉董某某擅自更改合作作品作者署名顺序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某某,男,62岁,北京京剧院编剧,住北京市前门西大街2号楼6门305号。
  被告:董某某,男,72岁,中国戏曲出版社副编审,住北京市东城区前炒面胡同14号。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社长。
  第三人:张某某,男,59岁,北京京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建国门外永安西里4号楼2单元9号。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