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签订《设计委托合同书》后,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设计总监,根据健民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最终完成作品。被上诉人仅在此过程中将上诉人的作品转交给健民公司,并将反馈意见转达给上诉人,上诉人再对作品进行修改。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史召发送了《龙牡壮骨颗粒—创意说明》,阐述了上诉人的创意来源及创作过程,充分证明该作品体现了上诉人意志的智力创作成果。3.即使被上诉人及团队设计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其修改幅度达不到较大贡献的程度。4.被上诉人作为雇佣单位,即使对员工因职务创作的作品具有决定权,但讼争作品也不因此由员工的创作意志转为单位意志。
三色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张某某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张某某对“龙牡壮骨颗粒包装设计”具有署名权;2.三色鸟公司恢复张某某在2019全球包装设计大奖赛(Pentawards)提交的参赛作品“龙牡壮骨颗粒包装设计”中的署名;3.三色鸟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张某某赔礼道歉;4.三色鸟公司承担张某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三色鸟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三色鸟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三色鸟公司聘张某某任其公司的设计总监(代),合同期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张某某负责公司品牌运营和公司团队人员的技能提升以及设计项目的协调跟进等设计相关工作,设计资料均为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张某某不得对外泄露等,张某某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将向三色鸟公司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三色鸟公司等内容。
2019年1月25日,三色鸟公司与健民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由三色鸟公司为健民公司设计IP人物形象及包装画面1套,微信表情包1套。上述设计内容包括本案讼争的“龙牡壮骨颗粒包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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