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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张某1、张某2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1、张某2等非法经营案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张某2、陈某1、陈某2、蔡某某、叶某某、单某某、钱某某。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陈某1、陈某2、蔡某某、叶某某、单某某、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25日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自2009年初起至2010年12月止,被告人张某1利用山东滨州鸿瑞医疗化工公司及浙江省东阳市野风制药公司的实验室相继研制出Gefitinib Tablets(吉非替尼,治疗肺癌药物)、Imatinib Capsules(伊马替尼,治疗白血病药物)、 Erlotinlb Tablets (厄洛替尼,治疗肺癌药物)几种药物的半成品,后被告人张某1在没有取得国家任何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到山东省潍坊市生物医药科技园租了一个厂房,购置了包衣机等生产药品的器械设备,雇佣了马洪飞(另案处理)帮其生产上述几种药品的成品。马洪飞遂按照被告人张某1提供的配方及原料生产出大量的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厄洛替尼几种药品的成品药片。生产出成品药片后,由马洪飞交刘海涛(另案处理)邮寄至江西省鹰潭市审计局宿舍张某1父亲的家中,由被告人张某2负责收取。被告人张某1为了顺利地将生产出来的药片销售出去,遂按照印度NATCO公司的产品包装样式,从浙江义乌等地订制了上述几种药品包装所需的药瓶、外包装盒、说明书,邮寄至江西鹰潭由被告人张某2收取。之后,被告人张某2在明知张某1生产的这几种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张某1的安排对药片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好之后又根据张某1的指示将药品通过快递投送等方式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1、张某2销售给被告人陈某1、陈某2吉非替尼1671瓶、伊马替尼325瓶、厄洛替尼111瓶,得药款1084150元,销售给被告人叶某某吉非替尼30瓶,得药款1.2万元。总计生产、销售所得为1096150元。
  (二)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陈某1、陈某2在明知被告人张某1所销售的吉非替尼等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张某1处购买吉非替尼1671瓶、伊马替尼325瓶、厄洛替尼111瓶,药款进货价格为1084150元。购药后,被告人陈某1、陈某2采取当面交货、快递投送等方式对外进行加价贩卖。其中,贩卖给被告人蔡某某吉非替尼1430瓶、伊马替尼316瓶、厄洛替尼90瓶,得药款1335600元;贩卖给被告人单某某吉非替尼45瓶、厄洛替尼6瓶,得药款5.7万元;贩卖给被告人钱某某吉非替尼100瓶,得药款10万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合计贩卖药品所得药款共计149260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1、陈某2剩余尚未销售的药品吉非替尼66瓶、伊马替尼9瓶、厄洛替尼15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三)自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1、陈某2所销售的吉非替尼等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陈某1、陈某2处购进吉非替尼1430瓶、伊马替尼316瓶、厄洛替尼90瓶,药款共计1335600元。购药后,被告人蔡某某采取当面交货、快递投送等方式对外进行加价贩卖,其中贩卖给陈霞等14名患者所得药款为140950元,贩卖给吕军吉等9名医生(均另案处理)所得药款为135700元,贩卖药品合计得款27665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剩余尚未销售的药品吉非替尼200瓶、伊马替尼72瓶、厄洛替尼1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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