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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民事上诉中的适用

————邵某某等与高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奔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邵某某等与高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奔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09)邮民二初字第0217号二审:(2010)扬商终字第002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奔信用社(以下简称龙奔信用社)。

  2006年12月21日,以王飞为借款人、龙奔信用社为贷款人与作为担保人的邵某某、姜某某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0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整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到期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2009年12月20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约定:借款利率以贷款凭证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后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由贷款人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基准贷款利率上浮__%确定下一年利率并通知借款人。该条的“__”上原填写数字为“40”,后涂改为“60”,但涂改处无人签名批注。合同还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29日,龙奔信用社向王飞发放贷款8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6‰,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0月20日。王飞按期偿还了该笔贷款项下全部本息。2007年10月26日,龙奔信用社又向王飞发放贷款8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2‰,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10月15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王飞未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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