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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触犯多个罪名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魏某某等敲诈勒索、流氓案

裁判规则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魏某某等敲诈勒索、流氓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02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22号。


2.案由:魏某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志忠。


被告人:魏某某。199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肖某某。199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钦;代理审判员:钟丽华、陈建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忠;代理审判员:周秋泉、黄金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闯进莆田鞋革厂赤溪分厂职工戴国仁宿舍内,将戴从床上拉下来殴打,以戴12天前在喝酒时不给他面子为由,要戴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费”。戴被逼向同厂职工许荣聪借款420元给魏,并由许担保戴还清余款才罢手。同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在大盛鞋革厂门口遇到许荣聪,以许作担保为借口,逼许代戴“还款”。许被逼带魏到西天尾家里取款280元和一枚金戒指(价值1004.5元)给魏。案发后,追回金戒指一枚归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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