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等敲诈勒索、流氓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02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22号。
2.案由:魏某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志忠。
被告人:魏某某。199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肖某某。199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钦;代理审判员:钟丽华、陈建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忠;代理审判员:周秋泉、黄金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闯进莆田鞋革厂赤溪分厂职工戴国仁宿舍内,将戴从床上拉下来殴打,以戴12天前在喝酒时不给他面子为由,要戴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费”。戴被逼向同厂职工许荣聪借款420元给魏,并由许担保戴还清余款才罢手。同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在大盛鞋革厂门口遇到许荣聪,以许作担保为借口,逼许代戴“还款”。许被逼带魏到西天尾家里取款280元和一枚金戒指(价值1004.5元)给魏。案发后,追回金戒指一枚归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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