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3)仙刑初字第16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317号。
案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全锦。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某。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红;人民陪审员:刘春桥、刘信全。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贤;审判员:林越峰;代理审判员:黄征。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1年5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以不给钱就在被害人方国焕弟弟方洪庆婚礼上闹事为由,敲诈方国焕3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窜到鲤城街道城中路137号方国焕家,与方国焕及杨凤金发生争执,方国焕报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即离开现场并窜到榜头镇龙腾村方国焕父亲方金亮家,以被方国焕打伤为由,持刀威胁要求方金亮赔偿其30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又多次发信息给方金亮,威胁其要其支付赔偿款。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窜到同村林福英家,以其在参加林福英的丈夫林仁杰的寿宴时不知被何人打伤为由,威胁林福英拿10000元钱给他做医药费,林福英被逼给被告人方某某30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又两次窜到林福英家要求赔偿。2012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持一把弓弩到陈中海家踢打门窗,陈中海父亲陈世伟闻讯前来制止,被告人方某某辱骂陈世伟并持弓弩射陈世伟。陈世伟报警后,民警出警至现场时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当场查获一把弓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且敲诈数额313000元,其中既遂6000元、未遂30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是累犯。提请依法数罪并罚并从重惩处。
(2)被告辩称
被告人方某某辩称:对指控的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的第一、二起敲诈勒索不属实;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指控第1起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第2起敲诈勒索的数额为30万元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并申请证人黄雄达、林碧新出庭作证,以证实被告人方某某没有向方金亮索要赔偿款30万元的事实。
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敲诈勒索:1)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窜到鲤城街道城中路137号方国焕家,与方国焕及杨凤金发生争执互殴,方国焕报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即离开现场并窜到榜头镇龙腾村方国焕的父亲方金亮家,以被方国焕打伤为由,持刀威胁要求方金亮赔偿其人民币30万元。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又多次发信息给方金亮,要求他们赔偿,并进行恐吓威胁。2)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窜到同村林福英家,以其在华盛酒店参加林福英的丈夫林仁杰寿宴时不知被何人打伤,医药费起码花上万元为由,威胁林福英给他医药费,林福英被逼给方某某人民币3000元。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又两次窜到林福英家要求赔偿。(2)寻衅滋事:2012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持一把弓弩到邻居陈中海家踢打门窗,陈中海父亲陈世伟闻讯前来制止,被告人方某某辱骂陈世伟并持弓弩将弦拉起。之后,民警出警至现场时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当场查获一把弓弩(没有带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作案工具杀猪刀、现场照片等物证;
(2)仙游县人民法院(2009)仙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入库单、威胁短信、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4)证人方洪庆、郑建烽、杨素清、杨凤金、林碧新、黄雄达、林东、林福仁、方燕钦、陈中海的证言
(5)被害人方国焕、方金亮、林福英、林仁杰、陈世伟的陈述;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一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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