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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机关有权对跨区域购盐的行为予以处罚

————何某某不服东阳市盐政检查站盐业处罚案

裁判规则

  用盐单位应当向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何某某不服东阳市盐政检查站盐业处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7)东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盐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卢美君,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栋,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谭任桂,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盐政检查站。


法定代表人:吕金龙,站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德法,该站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宏,该站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雄武,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毓秀;审判员:刘献中、吴伟俊。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润友;审判员:金尚连、唐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东阳市盐政检查站认定何某某未经批准,向浙江省磐安县糖烟酒公司违法购入食盐15吨,用于红心李加工,违反了《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1997年8月5日作出东盐政(1997)33号盐业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购入食盐15吨;(2)处以罚款12000元。何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诉称:我因红心李加工所需,于1997年4月30日从磐安县糖烟酒公司购进食盐15吨,同年5月14日被告以我未经批准、走私食品加工盐为由,将15吨食盐扣押,并分别于同年6月23日、7月7日、8月5日作出三种处罚内容不一致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于1997年8月5日作出东盐政(1997)33号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剥夺了我陈述、申辩的听证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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