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时,应当对该行为适用的规章依据进行审查

————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
  【案情】
  原告: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某某公司)
  被告:苏州市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原告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被告认为原告从事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原告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同时原告负责人徐先良涉嫌构成犯罪,被告因此于2007年11月14日对相关工业盐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徐先良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立案。2009年2月26日被告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原告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实施办法》42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原告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元。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苏州市盐务管理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