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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假冒玉米种销售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裁判规则

  以自己培育的未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认定的损失数额太大。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造成损失的数额缺乏科学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在内蒙古培育但没有经过国家认证推广的6万余公斤玉米种,假冒“鲁单50号”玉米种,销售给山东农科种子研究开中心,销售金额31万余元。山东省曲阜、江苏省新沂、东平县等地农民购买种植后,造成玉米大面积减产,给当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31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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