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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户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而将种植物销售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裁判规则

  针对农户未取得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生产 销售伪劣种子 种业安全 支持起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种植129余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鉴定,张某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农户损失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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