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反担保责任期间以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为起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厦新电子有限公司诉外商独资企业厦门佳利企业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案

裁判规则

  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厦新电子有限公司诉外商独资企业厦门佳利企业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3号。
  2.案由:反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厦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金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东,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佳利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佳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VAGILDAD JANIE.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芳,厦门佳利企业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美苹;代理审判员:曹发贵、白菲莱。
  6.审结时间:2001年3月15日。
  (二)诉辩主张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