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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构成保险诈骗罪,手段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田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田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67岁,系本案被害人黄书红之母。
被告人:田某某,男,34岁,贵州省万山特区人,土家族,大专文化,2001年3月2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故意杀人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30岁,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白云分公司保险业务员,2001年3月2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故意杀人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已婚,另有妻子)与被告人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书红恋爱并结婚。在周某某与黄书红结婚前后,周某某诱使黄书红先后三次购买人寿保险,金额达215万元,受益人包括被告人周某某。2001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经过预谋由周某某将黄书红引诱到贵阳市白云区贵州铝厂电解分厂机关食堂东侧篮球场看台后面的僻静处。周某某借故离开,田某某即从隐蔽处冲出,持刀猛刺黄书红背部7刀,黄书红极力反抗并夺刀自卫,田某某又持随身携带的第二把刀朝黄的胸部、腹部连刺14刀,致黄书红当场死亡。后经法医尸检,结论为:黄书红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杀后致使双肺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脾脏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2001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周某某供述了杀害黄书红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传唤田某某之妻,查找田某某下落。田某某对周某某被抓不知情。3月2日,田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派出所质问公安机关为何“抓”其妻。当得知同案犯周某某已供认了犯罪事实,罪行已经败露,自己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时,田某某便谎称自己是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审判】
2001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原告的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7.7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当庭所举的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损失赔偿额过高,其无力赔偿。田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田某某不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田某某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故对田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田某某系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平时表现和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周某某是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检举了田某某的杀人犯罪事实,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另外,周某某在羁押期间已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为图谋钱财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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