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全面分析,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唯一性

————唐某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裁判规则

  对证据的运用,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唐某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一初字第82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刑终字第250号。
  一审重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筑刑一初字第26号。
  二审重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监字第5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坤。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1997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定安,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重审辩护人:贺勇,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二审重审辩护人:王锦华,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春发;代理审判员:尹秋红、范红彬。
  一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弋玮;审判员:蒋竹青、熊志强。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建中;审判员:吴祯云;代理审判员:徐其祥、黄丕康、卢建萍。
  二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联志;代理审判员:张俊、卢建萍。
  6.审结时间
  审结一审时间:1998年6月24日。
  审结二审时间:1998年8月26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5日。
  二审重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与五。一厂子校高中女学生谢×相识后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2月,谢×告诉被告人唐某某其已怀孕并多次找被告人要钱。被告人对谢×找其要钱极为不满。1997年4月4日,谢×再次找被告人要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唐某某即约谢×次日(5日)中午到扎佐镇丁关村火牛坡处见面,谢×按约前往。双方见面后,谢×再次谈到其已怀孕之事并提出向被告人要钱,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唐某某即拔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单刃刀连续向谢×杀、划8刀。后经法医鉴定:谢×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右颈总动静脉断裂,子宫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故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刑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其没有杀人,原供述不是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现场遗留物片皮纸刀鞘来源不明;作案凶器刀未查到;本案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口头证词和供述是极不稳定的证据,故以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