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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王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被网上通缉的逃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问题提示:网上通缉逃犯,因其他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三刑初字第33号(2005年7月15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199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楚景良一起到陕县观音堂煤矿职工白江海家,恰遇被害人赵永仁等人在此喝酒,二人便一起加入。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永仁等人话不投机,发生口角,王一怒之下,向白江海要了一发子弹,装入随身携带的自制手枪内,朝赵永仁头部开了一枪,致赵永仁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潜逃,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公安局将其上网以涉嫌故意杀人通缉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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