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

————辛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案发后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判认定:2021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号牌为xxx白色大众轿车从许昌市魏文路与新元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自北向南驶入魏文路东侧人行道,将站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辛某1(系辛某某的父亲,殁年59岁)撞倒在非机动车道上。之后,被告人辛某某调转车头,自南向北沿非机动车道再次驾驶车辆碾轧辛某1致辛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辛某1系遭车辆碰撞、碾轧致头、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辛某某用他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辛某8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史某于2021年2月14日下午报案,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110指挥中心报警录音证明:案发当天辛某某用武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称其撞人了。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现场尸体及提取痕迹和物证情况。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在死者腰部衣服下发现一把菜刀。

  现场勘查分析说明及车辆轨迹分析图显示:根据现场勘验的痕迹,确定了辛某某驾驶车辆在现场行驶的轨迹,与辛某某供述的作案过程相互印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辛某1系遭车辆碰撞、碾压致头、胸部损伤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4、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喷溅血迹和血泊中检出的人血与辛某1的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菜刀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辛某1的基因型相同。

  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听到异常声音后到现场,看到一辆白色轿车撞坏了,车头前边停着一辆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地上头北脚南脸朝上躺着一个男的。其对司机说赶紧报警,司机说没拿手机让其报警。其随即拨打110报警。

  6、证人武某、卢某1、卢某2证言证实:听到有人喊撞人了即赶到现场,一男子承认是司机但没有手机无法报警,该男子用武某的手机报警了。两分钟后,120救护车和交警就到了。120的医生说被撞的人已经死亡。

  7、证人王某、鲁某证言证实:2021年2月14日下午路过案发现场时听到碰撞声,后看到一辆轿车,车头左边停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地上躺着一个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