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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从事客运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陈某某不服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正文


陈某某不服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官孝杰,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邱军。
  委托代理人:温梅花。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吴庆华、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11月8日,陈某某驾驶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轿车承揽乘客,被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罚,陈某某不服。
  2.原告诉称
  被告道路运输管理处对原告陈某某作出的龙道罚字第(2005)02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龙道罚字第(2005)02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3.被告辩称
  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上午,詹巧英、詹丽红、詹仕深、詹月美等4人在漳平市汽车站门口等车欲往龙岩闽西交易城,一陌生男子称可为其叫车,谈定价钱120元后,该男子即进行电话联系。之后,原告陈某某驾驶闽F71188号轿车(登记在其妻李广云名下)从漳平市汽车站门口接走詹巧英等4人,当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通行费收费站时,被被告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查获,同日,被告道路运输管理处决定对原告陈某某立案调查。之后,根据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听证、处罚告知等程序后,被告道路运输管理处经集体讨论于2005年12月5日对原告陈某某作出龙道罚字第(2005)02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7日送达原告陈某某。原告陈某某于次日缴交了罚款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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