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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赌博行为只是为了后续暴力侵害他人的身体财物做铺垫,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周某1等抢劫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设计的赌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1等抢劫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7)楚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中刑一终字第0012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小勤。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1。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昀,江苏淮安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2。199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4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窦军,江苏盐城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戴某某。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戴进虎,江苏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3。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兆华,江苏盐城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某。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志虹,江苏盐城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梅;审判员:孙荣山、周立武。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新建;代理审判员:段绪林、徐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戴某某、周某3、曹某某和田军、蒋大如、周建国(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区及涟水、建湖、滨海等地,9次先设赌局诱骗被害人参赌,后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戴某某参与作案9起,劫得钱物折合人民币126750元;被告人周某1、周某2参与作案8起,劫得钱物折合人民币79150元;被告人曹某某参与作案7起,劫得钱物折合人民币78510元;被告人周某3参与作案1起,劫得人民币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戴某某、周某3、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某1、周某2、戴某某、周某3、曹某某均提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的目的是设赌骗钱,不应定性为抢劫的辩解。
  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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