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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能超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认定

————张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对于检察院遗漏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306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杨青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杨青之父。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周永刚,系杨某某、王某某之朋友。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燕;代理审判员:王奕;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张广森、张岗岗、王财硕(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永涛、王东旭(均另案处理)纠集下,于2007年11月4日21时许,在本市石景山区玉泉鲁谷建材市场西北角附近,对因琐事与康永涛、王东旭产生矛盾的杨青(男,殁年21岁)实施殴打。其中,张某某持水泥块打击杨青头部,李某某等人对杨青用拳脚打击杨青的胸、腹等部位,造成杨青因食物残渣反流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作案后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是在杨青持酒瓶殴打张岗岗后对杨青进行殴打,且其击打杨青头部的行为不是致杨青死亡的原因,不应对死亡后果负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某某系受人纠集指使犯罪,其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不是被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张某某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某系自首,在犯罪中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张广森、张岗岗、王财硕(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永涛、王东旭(均另案处理)纠集下,于2007年11月4日21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鲁谷建材市场西北角附近,对因琐事与康永涛、王东旭产生纠纷的杨青(男,殁年21岁)实施殴打。张某某持水泥块猛击杨青头部致杨青倒地后,李某某等人即连续踢踹杨青的胸、腹等部位。杨青因食物残渣反流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于2007年1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王财硕的供述,证实2007年11月4日22时许,他在工地宿舍,王东旭给靳东杰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大家都去。他们赶到“同一锅”饭馆隔壁一家饭馆,见王东旭给一名男子倒了一杯酒,说这事就算了,但该男子不喝。康永涛拿起板凳要砸该男子,被张小洋、靳东杰拦下。张某某进来指着该男子说:“你敢欺负我兄弟!”并打了该男子一拳踹了几脚,后张某某被张小洋拉了出去。该男子打手机不知在说什么,张某某又冲进饭馆对该男子拳打脚踢并拉出饭馆。张小洋、靳东杰又把张某某拉开。他和李某某、张广森、张岗岗准备离开,李某某说:“让那人走那人也不走,打他一顿得了。”康永涛上去又打该男子,他回头见李某某、张广森、张岗岗围打该男子,张某某用一件东西砸了该男子头部一下,该男子倒地,他们继续打,他踢了该男子肩膀两脚。
  2.同案人康永涛的供述,证实2007年11月的一天,他和王东旭在远洋山水工地旁“同一锅”饭馆东侧第一家小饭馆吃饭时,王东旭拿餐巾纸时看了同在饭馆内吃饭的一名男子一眼,该男子问王东旭:“你看什么看!”王东旭说我看看不行啊,二人就吵了起来,后被服务员拦住。王东旭给该男子敬酒赔礼,该男子不喝,王东旭又与该男子争吵,他抄起饭馆内的凳子准备打该男子,后被服务员劝开。王东旭对他说那人看不起咱们打工的,让他吃完饭一起打该男子,后王东旭到饭馆外打手机叫人。他出门上厕所见到张某某,将此事告诉张某某。他和张某某回到饭馆,看到张小洋、王东旭、靳东杰站在该男子身边,张某某冲该男子喊你敢欺负我兄弟,并挥拳打中该男子面部。他拿凳子要打该男子被李瑞龙夺下。服务员称要打架出去打,张某某将该男子拽出饭馆并连续挥拳殴打,还举起一张桌面要打该男子,被他和靳东杰抢下。张小洋推该男子让该男子快走,该男子不走并要用手机打电话,他怕该男子叫人就制止男子打电话,有人把该男子手机打落在地。张某某等人又上来打该男子,李瑞龙拽他回工地,他回头看见他们的人在“同一锅”饭馆的胡同打那名男子,该男子倒在饭馆西面的小商店门口,李某某、王财硕、王东旭、张某某等人围着该男子踢打,他上前踹了男子腿部一脚,他身旁的李某某也踹了该男子。回工地后听张某某说从地上捡了个东西打倒了该男子。
  3.同案人张广森的供述,证实2007年11月4日晚,他和张某某、张岗岗等人饭后在饭馆门口见到康永涛,康永涛对张某某说那边有人找茬打架,让他们过去,他和张某某、康永涛到了那家饭馆,饭馆里有张小洋、王东旭,张某某、康永涛进入饭馆并和王东旭要打一名男子,该男子出饭馆后张某某又打该男子。该男子在饭馆门口打电话,张小洋劝男子走,该男子不走。此时张某某已被人拉到了马路边,该男子仍在“同一锅”饭馆门口,李某某说:“咱们打那人一顿算了”,他和张岗岗、李某某、王财硕、王东旭,康永涛就上前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踢了该男子一脚。该男子被逼到小卖部门前,抄起一只啤酒瓶要打张岗岗但没打着。张某某过来把该男子打倒,该男子面朝上躺在地上,他们都围着该男子踢,都动手了。
  4.同案人张岗岗的供述,证实当天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的有他和张某某、张广森、李某某、王财硕、王东旭、康永涛。他赶到现场见康永涛、王东旭在饭馆门外打一名男子,张某某也要打该男子但被人拉了回来。他们几个人要走了,李某某说打那人一顿算了,他们才上去打该男子,该男子用酒瓶打他,他们几个人就动手打该男子,张某某拿了一块两个拳头大小的石头或水泥块打中该男子头部,该男子倒地后,他们踢该男子头部、身上,他踢了该男子胸部几脚,他身边是张广森、李某某,其他人也踢了该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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