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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债务纠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宋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我心里也有仇恨!”在法庭上为杀害儿子的凶手求情的梁女士如实地说。2008年1月8日下午6点左右,22岁的宋某在海淀杏石口路北侧西平庄公交车站附近,因向26岁的马某索要560元欠款而发生争执,宋某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刺扎马某的胸腹部、腰背部等处数刀。马某因被刺破右肺、胃、肝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宋某作案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参与施救,并要求他人报警,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宋某抓获。

  头发花白的梁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她曾在开庭时请求法官对杀子凶手宋某从轻发落。

  “以后好好做人”宣判后,对于宋某的长跪拜谢和表示要将自己当成母亲尽孝道的举动,梁女士的眼角挂着眼泪,只回了这么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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