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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中的“多次”是对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并非限定某一具体行为人只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才构成恶势力团伙成员

————张某3、XXX、董某某、蒋某某、尤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张某4、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恶势力是指,在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3、XXX、董某某、蒋某某、尤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张某4、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京01刑终56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3(绰号“超哥”),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72300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10年3月18日释放;因酒后驾车,于2011年1月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东,绰号“旭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33××××011529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滩上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绰号“二洋”),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501003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谷家营村东区×××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4(绰号“二垒”),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22000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西场22号。因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某某(绰号“和尚”),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31934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丛硕,北京睿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01508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小曹营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12月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老二”),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229133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新华营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0221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泰安小区×××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2019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旭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503005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香苑小区×××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22908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百莲路×××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2019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德政,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10727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王木营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614003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委会治保主任,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号。曾因聚众斗殴,于2005年1月18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5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宪华,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昆峰,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大雄”),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1212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西省襄汾县永固乡车回东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2018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12627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魏家营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7月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波,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时财(别名:时维维),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90913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新华营村×××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11月被行政拘留八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路飞,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春阳(绰号“阳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9××××0318223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下营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占福(绰号“石头”),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公民身份号码:131122××××01201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孙屯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3、赵春阳、林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徐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张某4、尤某某、段某某、时财犯寻衅滋事罪,XXX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刘某某、黄某某、常占福、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26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3、徐某某、林某某、张某4、尤某某、XXX、朱某某、刘某某、段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蒋某某、高某某、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3、徐某某、林某某、张某4、尤某某、XXX、朱某某、刘某某、段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蒋某某、高某某、董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时财、赵春阳、常占福,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第一,被告人张某3在本市延庆区康庄镇副处级干部侯代有等人帮助下,通过编造虚假入党材料,于2013年9月违规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于2014年9月转正。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3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以下简称石河营村)党支部,并利用党员身份参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3未能当选石河营村党支部书记,后于2016年3月担任石河营村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茂峰、于晓丽、仲磊、闫艳华、贺利、李英铁、张海峰、路呈军、高合春、刘志清的证言,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康庄镇党委会会议记录,预备党员批示、转正表决票、转正表决票情况汇总表,党费明细、党员手册统计表,情况说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单、介绍信,延庆镇党委会及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批复、登记证书及附件,《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附件,《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工作手册》等。

  第二,2014年以来,在本市延庆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3为纠集者,被告人徐某某、赵春阳、林某某、张某4、尤某某、XXX、朱某某、高某某、董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4年至2017年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破坏生产经营

  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为非法取得位于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建材城东南角40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未经合法程序与石河营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为迫使被害人王永政(男,时年62岁)等原承租商户搬离,2014年2月19日至28日间,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通过使用车辆及卸载砂石料堵门,纠集被告人徐某某、赵春阳、林某某、高某某等人聚众造势的方式,影响包括被害人王永政在内的多家商户正常经营。2014年6月,被害人王永政被迫搬离后,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与焦海鹏在上述土地合作经营建材城,后以“借款”名义分别从焦海鹏处取得钱款人民币120万元、130万元。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3、赵春阳、林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永政的陈述,证人王鹏、刘振普、李威、刘建鑫、吴金锤、高尚稳、王国军、安富娜、焦德全、焦海鹏、高合春、张学昌、刘志清、贾凤兰、张计柱、暴新宇、任建强、王羽、王旭东、梁建坡、陈伟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永政与石河营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专用收据,收据,石河营村委会记账凭证,被告人张某3等人与石河营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缴费收据,会议记录,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延庆分局提供的证明,张某3、蒋某某与北京金方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张某3、蒋某某、焦海鹏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借条,焦海鹏提供的建材城收入及支出明细表,租赁合同,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受案登记表,金方恒公司概况,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110”接警服务记录,起诉状,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民事裁定书等。

  (二)故意伤害

  被告人张某3为非法取得石河营村村委会大院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与时任石河营村村委会主任贾凤兰产生矛盾。2014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3纠集被告人徐某某、赵春阳、林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延庆区北关养老院内,持刀将贾凤兰之子被害人王立峰(男,时年35岁)砍伤,造成王立峰鼻外伤、头面部外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某3赔付被害人王立峰人民币30万元。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某某、赵春阳、林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立峰的陈述,证人吴志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祁龙的证言,证人王志峰的证言,证人张树芳的证言,证人李新耀的证言,证人张学昌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谅解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三)寻衅滋事

  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为非法取得被害人常久洋(男,时年55岁)租赁的位于石河营村的123亩土地的使用权,于2014年4月、10月先后两次纠集被告人赵春阳、林某某、张某4、高某某等人在石河营村委会大院内威胁和殴打常久洋,事后赔付常久洋人民币1万元;后又于2015年间由蒋某某、张某4纠集多人前往被害人常久洋租赁的土地处,威胁、恐吓正在进行正常耕种的工人,迫使被害人常久洋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将上述土地占用。经查,涉案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4760元。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中关于被害人常久洋遭到张某3等人殴打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3、赵春阳、林某某、高某某、张某4、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常久洋的陈述,证人焦玉臣的证言,证人贾凤兰的证言,证人张计柱的证言;认定上述事实中关于常久洋所租赁土地被张某3等人占用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3、蒋某某、赵春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常久洋的陈述,证人闫艳龙的证言,证人梁石柱的证言,证人王浩生的证言,证人李新耀的证言,证人王立峰的证言,证人朱金贵的证言,证人刘金兰、宋连奎、宋瑞芳的证言,证人杨建鑫的证言等;认定上述事实中关于涉案土地租赁及争议解决情况的证据有常久洋租赁土地协议,补充协议,收据,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支出审核单,石河营土地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银行客户回单,被害人常久洋的陈述,会议记录,证人王长利的证言,证人常根塔的证言,证人常留柱的证言,证人朱孟霞的证言、证人贾荣德的证言,证人郝淑先的证言,证人王秋柱的证言,证人张彦华的证言,证人高合春的证言,证人贾凤兰的证言,证人张学昌的证言,证人刘志清的证言,证人暴新宇的证言,关于农村集体财务与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文件,证明,说明等。

  (四)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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