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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行为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邓某某等涉黑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成立公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等涉黑案

  10月25日上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共9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11项罪名。其中8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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