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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勾结黑社会组织,为其犯罪充当“保护伞”,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景某某等10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身为公安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景某某等10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景某某等10人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景某某、李某1、任某某、李某2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3、石某某、秦某某、崔某某、樊某某、李某4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八年、六年及相应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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