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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行为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郝某某等17人涉黑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成立公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郝某某等17人涉黑案

  10月25日上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临猗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郝某某等1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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