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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诉讼离婚,适用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摘要

  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我国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王某在我国台湾地区逾期居留2146天,已被遣送回我国大陆。黄某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王某离婚。该院认为,黄某是我国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大陆法律为准据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某与王某离婚。事实与理由:夫妻二人已经没有感情,且王某被台湾当局管制无法来台,结婚至今夫妻双方无法长期生活,无法信任对方,婚姻无法维持下去。

  王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双方在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希望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创造和谐家庭。

  黄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某、王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因王某在台湾地区逾期居留2146天,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于2015年7月27日对其作出处分书,处罚款新台币10000元,并将其遣送回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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