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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虽然当事人是在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长乐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连江北路330号外贸茶厂宿舍2-302。


  委托代理人陈敬,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60号。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晋江市人,住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68号天水园3#3A。


  委托代理人叶道明,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0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高祺悦。2007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鼓楼法院以(2007)鼓民初字第1361号判决书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另查,被告于1998年8月与福州天榕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68号天水园3#3A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约定1999年4月份交房。1998年10月,被告为上述购房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按揭借款19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借款本息2271元,现按揭款已付至2008年1月份,尚余2008年2月至10月共计20439元按揭款未还。1999年12月,被告通过个人消费贷款50000元用于上述房屋的装修,分五年还款,现该笔贷款本息已还清。被告于2000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68号天水园3#3A房屋现有价值及装修部份进行估值,经福建华兴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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