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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基础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的,法院不准予离婚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北里X1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3.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毛南小区宿舍X2号房屋判归被告所有;4.判令女方名下存款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具体金额待法院调取后确认);5.判令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北里X1号房屋设定的抵押借款全额由被告偿还(具体金额待法院调取后确认);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行相识并于1973年确立恋爱关系,1979年2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1980年双方生有一子,名朱某2,已于2021年4月4日去世。1993年开始被告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理由是不爱原告,与原告结婚也是因为被告父母喜欢原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原告三次患病期间被告不闻不问,未尽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被告还经常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甚至肢体相向。2016年年底,被告搬离双方位于房山区的居所,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为儿子前途一直隐忍,直至儿子朱某2突然离世。原、被告多年积怨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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