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1166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辉、戴东,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雄;审判员高潮;人民陪审员俞建栋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久仓;代理审判员刘洁君、庄彩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5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1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7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嫌弃原告为残疾人,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瞒着原告上网,与网友发生暧昧关系,与网友游玩拍照,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但被告不但不予悔改,还进一步与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2008年5月27日,被告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过程中,被告利用婚姻索取原告彩礼计人民币89100元。原告是残疾人,巨额彩礼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9100元。
(2)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歧视被告无法生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由媒人经手收取原告彩礼60000元,已经用于办理结婚费用,共同生活开支,治疗疾病等,请求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