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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和婚后因表达爱情、取悦对方而互赠的礼物不属于彩礼

————陈某某诉郑某某离婚、返还婚约财产案

裁判规则

  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诉郑某某离婚、返还婚约财产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1166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辉、戴东,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雄;审判员高潮;人民陪审员俞建栋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久仓;代理审判员刘洁君、庄彩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5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1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7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嫌弃原告为残疾人,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瞒着原告上网,与网友发生暧昧关系,与网友游玩拍照,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但被告不但不予悔改,还进一步与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2008年5月27日,被告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过程中,被告利用婚姻索取原告彩礼计人民币89100元。原告是残疾人,巨额彩礼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9100元。

  (2)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歧视被告无法生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由媒人经手收取原告彩礼60000元,已经用于办理结婚费用,共同生活开支,治疗疾病等,请求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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