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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密切,加之第三人具有“傍名牌”主观恶意,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株式会社资生堂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马某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株式会社资生堂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马某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马某春于2005年12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YILISIE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绣花饰品、发饰品、纽扣、假发、针、人造花、针线盒、拉链、帽饰品(非贵金属)、花边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株式会社资生堂(以下简称资生堂)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7条、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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