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诉称:其通过被告携程公司名下的携程App预订了2020年7月18日的舟山希尔顿酒店房间一间,被告携程公司以编号13000885272的订单向其收取房费2889元,并向其声明,其为被告携程公司的钻石贵宾客户,上述2889元房价已为被告携程公司为其争取的最优价。胡某某当天通过名下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向被告携程公司支付2889元订房款,后其按时入住。第二日退房时,因偶然要求酒店开发票,才发现酒店的房价加上服务费、税金总价仅1377.63元,其向酒店方反映,酒店明确告知,真实的零售开票价仅是1377.63元。被告携程公司声称的最惠房价并非真实房价。胡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实属欺诈,深感愤慨,随即与被告进行维权交涉,被告虽同意返还价格虚高部分,但以调查核实的最优价为1621元为由,仅同意返还虚高部分房价1268元。
原告认为:(1)销售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应退一赔三,但被告连退还全部差价都不愿意履行,对自身的欺诈销售,缺乏应有的认识及歉意。(2)原告作为被告的钻石贵宾客户,之前原告多次频繁通过被告名下的携程网预订价格不菲的客房、机票,从未要求酒店等服务实际提供方开发票,也从未核实过真实价格,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通过原告此前的消费行为将原告界定为消费金额不敏感用户,利用原告消费行为沉淀的数据对原告进行大数据“杀熟”,恶意侵犯原告的消费者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不再使用、利用原告的消费数据,不同意被告为原告进行消费者画像。(3)被告名下的携程App在全国的旅游服务市场占据较大份额,已具有优势地位,现用户在使用该App前系统自动推送《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如用户不同意则直接退出App,导致原告被迫同意被告采集原告个人数据信息,形成个人信息上的强制缔约。为杜绝被告收集个人数据进行消费者画像、数据“杀熟”的行为,尊重用户个人意愿,保护个人信息权,被告应在携程App推送《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提供“不同意,继续使用”的选项。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治被告“杀熟”的欺诈违法行为,也为维护公序良俗,特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1)判令携程公司向其退还因欺诈销售而多支出的酒店预订款243.37元;(2)判令携程公司向其按差额房费的三倍赔付,计为4534.11元;(3)责令携程公司对此次销售欺诈在《中国消费者报》及中国消费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携程公司在携程App增加选项,使客户不同意其《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能使用该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