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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卖家未开始履行发货义务前就申请退货,卖家在收到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会拒收的情况下,仍径行发货,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和责任

————李某诉卖家、某平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在卖家未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诉卖家、某平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购买、饲养宠物以提升幸福感。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相关法律纠纷也越来越普遍。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在宠物猫未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遭卖家拒绝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某平台上的宠物店购买了1只英国短毛矮脚猫。该宠物猫销售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敬请谅解!”“特别注意由于非宠物问题发生不想购买的原因,私人原因(例如不想养了,家里不能饲养活体等)都不给予退款,望理解”。付款下单后当晚,李某认为宠物质保时间仅有15天过短、想延长到一个月被卖家拒绝,遂申请退款。卖家则表示,质保时间已提前告知、涉案宠物已出库送检、体检完成后即会发货,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遭拒后,李某向某平台申请纠纷处理。某平台处理意见为:按照卖家规则扣除违约金,即未发货时申请退款,需扣除消费者实物金额30%,发货后申请退款,扣除消费者实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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