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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裁判规则

  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帝景豪苑业委会)。

  2007年3月,豪运公司取得案涉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76337平方米。之后,重庆市规划局向豪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案涉的地面停车位。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地面停车位均未计入建筑面积。豪运公司认可实际建成的地面停车位为270个左右,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5年3月27日,因豪运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业委会在小区张贴通告表示反对,双方协商未果。

  豪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泊位393个(每个停车泊位价值3万元,共计1179万元)的权属归豪运公司所有。帝景豪苑业委会答辩称:小区地面车位不属于豪运公司,应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业主共有土地之上的地面车位理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小区车位未纳入容积率计算,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裁判结果】

  本案焦点问题是小区地面停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豪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豪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豪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帝景豪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豪运公司出资取得的,豪运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物权法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当归豪运公司所有。原判决未适用物权法一百四十二条,而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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