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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王某某诉菏泽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菏泽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诉称:2017年3月原告在被告的欺骗及强制下签订了地下车位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涉案车位并缴纳认购金2万元,认购金缴纳后,原告才了解到涉案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被告对涉案车位并不拥有产权,无法办理产权证等事实,被告对此故意隐瞒显属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人不得进行买卖,故认购协议为无效协议。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确认涉案车位认购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认购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400元。

  被告(被上诉人)菏泽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位认购协议是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约定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并未约定签订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车位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协议书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实际情况,在菏泽市甚至在山东省不具备登记的操作条件。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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