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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

————姜某某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巢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案

裁判规则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姜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参加的烧烤活动本身就是原审第三人强制要求,并积极鼓励员工参加全程组织的团建集体活动,原一、二审法院及被申请人回避了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一争议焦点,草率作出“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郊游活动不属于工作原因”的结论,系认定事实错误,机械适用法律法规,判断完全违背因果关系的基本法理。故请求撤销(2018)苏04行终215号行政判决,改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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