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处罚,又故意饮酒,企图掩盖事故前饮酒的事实,应以其再次饮酒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作为是否醉酒的判断标准

————温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3日21时9分许,被告人温正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经平阳县麻步镇树贤西路麻步二桥前交叉口时,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正源为逃避法律处罚,又故意饮酒,企图掩盖事故前饮酒的事实。当晚23时许,被告人温正源接到机关电话后前往平阳县局交警三中队投案。经检验,被告人温正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达醉酒程度。经平阳县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温正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温正源支付杨某车辆维修费计人民币3110元并取得杨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温正源的供述,证人潘某、陈某、杨某、温某1、温某2的证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支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车辆检验笔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正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正源犯罪后能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温正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